您的位置: 首页 > 法治天地

字号: A A A

  • 北京服装学院开展2024年“12.4”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 2024-11-30
  • 来源:党委宣传部
  • 作者:党委宣传部
  • 编辑:于思佳
  • 阅读次数:
  •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 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加强宪法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按照北京市教委《关于开展2024年北京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开展相关普法宣传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二、活动时间

    2024年12月1日至12月7日

    三、活动安排

    1.围绕重点内容,开展多种形式学习宣传。重点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高等教育法、国歌法、国徽法、爱国主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和宪法的地位作用,新中国成立75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等。

    利用校园官网、官微对我校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官网主页“法治天地”专栏转载法律法规知识等重点学习内容,便于师生在线查阅学习。电子屏上滚动播放“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海报和宣传口号,在线直播 “宪法晨读”活动,组织教职工线上参与北京服装学院“12·4宪法宣传周”普法知识答题活动,通过各种形式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宪法的校园氛围。

    通过平安北服、设立展板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师生开展消防实战安全演习,提高师生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自救防护能力,进一步深化和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安全稳定工作部、各二级单位

    完成时间:12月7日前

    2.开展宪法主题教育活动。围绕主题将宪法学习融入到课堂教育中,融入到学生各项活动中。继续组织学生参加全市学生 “学宪法讲宪法”系列活动,组织学生登录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参与学习,着力提升学习参与率,力争学习教育广覆盖,见实效。

    组织学生积极开展宪法诵读、知识竞赛、主题班会、主题板报等参与度高、具有仪式感的宪法宣传活动,围绕“宪”睹为快,一触即“法”主题,积极组织学生开展“12.4”国家宪法日知识问答教育活动。通过系列活动,培育广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国家意识、规则意识。

    责任部门:学生处、团委、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间:12月7日前

    3.积极参与宪法晨读活动。教育部拟于12月4日上午9:00—10:00组织开展全国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届时请各二级单位组织本部门师生按时登录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static.qspfw.moe.gov.cn/2024xfr/index.html)观看直播,同步参与“宪法晨读”系列活动。

    责任部门:各二级单位  学生处  团委

    完成时间:12月4日

    四、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要把宪法学习宣传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高度重视、提前部署,切实负起宪法学习教育责任。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引导师生积极参与,推动学习活动广覆盖、见实效。

    2.及时报送活动开展情况。主要活动可参见附件1:2024年北京服装学院“12.4”宪法宣传周主要活动安排表(可不限于此),各二级单位在活动期间要及时做好活动记录,将本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情况(包括活动内容、形式、照片等,特别是宪法晨读活动师生人数、主要做法)以及2024年普法工作情况一并总结,将附件2:《XXXX(二级单位)2024年普法工作总结》电子版于12月5日下班前发至党委宣传部邮箱xcb@bift.edu.cn,纸质版盖章报送至党委宣传部(5号楼606)。


    党委宣传部

    2024年11月29日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